●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长春
2014年底,被告人郑某因与其男友闹矛盾在外租房居住,后被害人孙某通过QQ聊天将郑某在外租房一事告诉郑某男友,郑某被其男友找到后殴打,为此郑某对孙某怀恨在心,在被告人杨某、赵某面前扬言要伺机报复。2015年5月11日2时至6时许,被告人郑某、杨某、万某、封某将被害人孙某带至某宾馆房间,采取拳打脚踢、用包带抽等手段对孙某殴打,致孙某全身多处受伤。被告人赵某明知孙某要被殴打,将孙某约来后借口离开,但一直尾随在旁偷窥,直至早上6时郑某让赵某、万某带孙某去上学。经鉴定,被害人孙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挫伤面积累计达表面积10%以上,为轻伤一级。后杨某、封某、万某将孙某部分被辱照片放在QQ空间让人浏览和转发,导致该照片被国内多家网站转发,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杨某、封某、万某、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杨某、封某、万某聚众以暴力手段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和相应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遂判决:一、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四、被告人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五、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校学生暴力犯罪案件,自案发时就受到舆论的普遍讨论,引发社会大众对在校学生暴力危害性的关注。近年来此类案件频发,手段越来越极端,并且呈现出“网络化”“旁观者现象”等新特点。上述犯罪通过网络、视频传播,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极坏影响。从近几年处理的此类案件情况看,有的地方认为在校学生暴力事件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未意识到对于那些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上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对青少年犯罪,起到一个警示、震慑作用,希望通过家庭、学校、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源头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每一位孩子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