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长春
张某17岁,高中在读。放暑假出来游玩,住在姐姐租住的群租房屋内。一天,刚睡醒的张某走出房屋去厕所,看见隔壁的女性项某只穿了一件粉红色的吊带裙。这种情形下,正处于青春懵懂期的张某控制不住自己,推开项某的房门欲实施犯罪行为。项某通过反抗、劝说等方式,暂时制止了张某的行为。项某借着出去买水的机会,到派出所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未遂)。
同时,张某是未成年人,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张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各种情节后判处张某缓刑。
律师评析:
未成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阶段,思想认识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喜欢模仿,涉世不深,容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辨别是非的能力也相当差。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的影响,很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之中,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我国的相关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议广大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切莫一失足而成千古之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