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711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于5月15日起施行。
本次条例修订涉及6章共56条。
条例变化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推动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根据条例,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专家解读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周汉华认为,条例对不予公开范围予以明确,使不予公开范围的界定更为科学、明确、具体,既提高制度的权威性,也便于条例的实施,有效解决过去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同时,有助于形成具体例外规定与一般兜底条款之间的良性互动,义务机关绝大部分情况下都应该首先适用具体例外规定,真正会对国家安全等造成影响,具体例外又缺乏规定的,才适用兜底条款,以改变过去那种过度适用兜底条款的现象。
条例明确划定不予公开的范围以后,才能真正把握公开与不公开的边界,使条例明确规定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具有操作基础,推动条例实施与政务公开工作全面迈上新台阶。 (张凡 贾雪梅 喻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