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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缠访闹访等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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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7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依法打击缠访闹访等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缠访、闹访及反复越级上访等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反映诉求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诉求,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上访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坚持扰序、缠访、闹访的;

(四)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反复越级上访、扰序、缠访、闹访的;

(六)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裸露身体、焚烧物品、跳河跳桥、出示状纸等行为进行缠访闹访;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公共秩序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九)进京到省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QQ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聚集、游行、示威的;

(十一)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三)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十四)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故意在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上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仍就同一事项反复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依法从重处罚。

政法机关提醒:违法上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就业等。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害己。

特此通告

中共白城市委政法委员会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公安局

白城市司法局

中共白城市委、白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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