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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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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8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犯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扫黑办)及吉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奖励。

第三条 省扫黑办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下列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其“保护伞”的线索应当给予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及“软暴力”追债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十)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十一)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

(十二)其他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内容未被调查、已经调查但未作处理或正在调查但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犯罪案件、追究黑恶犯罪“保护伞”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的;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公安机关已掌握,正在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 奖励原则

第七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名举报原则。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实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第一时间原则,同一线索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三)协商分配原则。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名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无果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或由省扫黑办决定;

(四)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一人举报多人多条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一次,确实有突出贡献的,可酌情予以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经省扫黑办决定,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分两个阶段给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由中央政法机关(含全国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9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二)举报线索被省政法机关(含省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三)其他涉黑涉恶线索,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第九条 举报涉黑涉恶犯罪“保护伞”及腐败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追究被举报人刑事责任的,比照相对应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按照“谁受理、谁申报、谁兑现”的原则,线索受理单位负责申报和兑现,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群众向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举报的线索,由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申报、兑现。

(二)群众向省纪委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举报的线索,由上述单位申报,报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审核,申报单位兑现。

(三)群众向其他单位举报后,移送至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的线索,由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通知相关单位申报,报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审核,申报单位兑现。

(四)监狱内罪犯、社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由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报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审核,由申报单位兑现。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受理单位填写奖励审批表并提供举报线索原件和检察机关批捕决定书复印件,报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审核。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审核完毕,并统一报省扫黑办主任会议审批,经省扫黑办主任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 判决生效的涉黑涉恶案件,由受理单位填写奖励审批表并提供第一阶段奖励审批表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复印件,报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审核。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审核完毕,并统一报省扫黑办主任会议审批,经省扫黑办主任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接到奖励决定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在10日内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同时制定奖金发放统计表,领奖人需签字捺指印,奖金发放统计表报省扫黑办存档。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主动放弃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均视为自行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为避免重复奖励,各地在实施奖励前应将奖励名单报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确需宣传的受奖人员,宣传单位应对举报人图像、身份、相关信息作技术处理。

第十九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扫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暂行办法》(吉公办字〔2018〕5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及其“保护伞”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适用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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