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用人单位: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了帮助各用人单位更好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规定,特致信告知:
一、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时间为每年8月。缴纳义务人应于每年的4月底前,如实向残疾人联合会申报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此期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税务机关将根据残疾人联合会的审核结果,依据用人单位如实提供的有关信息进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收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三、按照《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第七条规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残疾人劳动者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低于规定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残疾人权益。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如实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白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