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长春
2018年,某乡一所中学一个文弱的女学生将同班男同学杀死。
女生孙平(化名)因从小不慎落下了身体残疾,特别忌讳别人拿她的身体缺陷取乐。初中二年级,同班男生杨立(化名)不仅经常拿孙平的缺陷取乐,还给孙平起了一个外号。一天中午放学后,孙平背着书包准备回家,刚出校门,突然被一群小学生围住。他们拍着手、跳着脚,有节奏地喊着杨立给孙平起的外号。受到侮辱的孙平气得直掉眼泪,她知道又是杨立搞的鬼。
从此,孙平对杨立怀恨在心,寻找报复杨立的机会。一天中午,孙平约杨立到村里的小树林玩,杨立爽快地答应了。他们一起来到小树林的深处,孙平趁杨立不备,将他刺死。后因杨立失踪,家人报案,此案告破。
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这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然而它却真实地发生了。身体的残疾本已不幸,更不幸的是心灵的残疾。人生路上难免有挫折和不幸,在不幸面前更要做一个心灵坚强的人。只有用自尊、自强、自爱的信念来支撑自己的人生,才能真正赢得他人的尊重。
杨立不应拿他人的身体缺陷开玩笑,这是对他人人格的不尊重。幽默风趣本是个性的魅力,但必须建立在善意的基础上,否则只是流于粗俗和不文明。青少年应当学法、守法,在法律规则内处理相互的关系,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同时还要时时处处遵守文明规则,做一个有道德、讲文明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