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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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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1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知识问答

 

一、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应适应地方的实际情况,解决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问题;

第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只限于本行政区域,超出本行政区域即没有约束力。

二、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原则是指什么?

首先,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要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地方性法规不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做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之相违背。

其次,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应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因地制宜,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同时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事务。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怎样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原则。为了充分体现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性,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应适应地方的实际情况,解决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立法。哪些方面需要规定就规定哪些方面,不要构筑体系,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要作不必要的重复。

四、设区的市的立法程序分为哪几个阶段?

(1)立项阶段

(2)起草至审议阶段

(3)报批阶段

(4)公布阶段

五、设区的市应围绕哪些方面设定立法项目?

(1)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确定项目

(2)围绕政府需求确定立法项目

(3)围绕热点难点问题确定项目

(4)围绕本地特色确定项目

(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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