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应适应地方的实际情况,解决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问题;
第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只限于本行政区域,超出本行政区域即没有约束力。
二、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原则是指什么?
首先,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要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地方性法规不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做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之相违背。
其次,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应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因地制宜,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同时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事务。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怎样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原则。为了充分体现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性,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应适应地方的实际情况,解决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立法。哪些方面需要规定就规定哪些方面,不要构筑体系,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要作不必要的重复。
四、设区的市的立法程序分为哪几个阶段?
(1)立项阶段
(2)起草至审议阶段
(3)报批阶段
(4)公布阶段
五、设区的市应围绕哪些方面设定立法项目?
(1)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确定项目
(2)围绕政府需求确定立法项目
(3)围绕热点难点问题确定项目
(4)围绕本地特色确定项目
(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