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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1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如何选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长春

案例简介

李某只有一个女儿,大学毕业后即分配到了边疆工作。故老两口又收养了一个男孩,是妻子的一个远房亲威的孩子。现在养子已经14岁,老伴也于两年前去世,就剩下李某和儿子一起生活。

有一天,李某在路边行走,被一辆违章逆向行驶的汽车撞伤,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李某死后,除房屋家具之外,尚留有5万余元。

由于养子才14岁,还在李某所在单位的技工学校读书。所以必须给他找个监护人。单位领导给李某的女儿发了电报,其女连夜奔丧。她见到单位领导后表示,边疆生活条件很差,小弟如果跟着她,以后的学习和就业都很困难。她的意思是让弟弟回到生父母那儿生活。但该男孩的生父母都远在农村,认为无法照顾,建议由该男孩在城里做生意的胞兄担任监护人。而该男孩有一位姑姑,认为这位胞兄人不可靠,她愿意作监护人。这个男孩的胞兄和姑姑相互指责对方是冲钱来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李某所在单位知晓此事后,单位工会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并征求李某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同意,认为由厂工会担任监护人最合适,最后法院维持了李某所在单位工会的决定。

汤长春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顺序的。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依法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一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需经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该男孩的胞兄自男孩被李某收养之日起,就已经与他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了。因此,该男孩的胞兄并不比男孩的姑姑位于更靠前的顺序。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单位工会担任监护人,有利于保障男孩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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