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长春
案例简介
邢某,17岁,男。翟某,15岁,男。某日,邢某和翟某分别携带尖刀和镊子,窜到黑龙江省某市桥南菜市场伺机行窃。当见到李某在摊位上买鸡时,翟某示意邢某掩护,邢某即站到李某跟前假装买鸡,翟某用镊子从李某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160元后离去。当李某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邢某抓住,邢某否认偷窃,但李某抓住其不放。邢某见逃脱不掉,即掏出尖刀朝李某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李某刺倒。此时,翟某返回现场对李某说:“活该”,即和邢某一起逃离现场。李某因动脉被刺破导致失血过多死亡。翟某被当日抓获,邢某随后被捕。
审理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案后,认为邢某、翟某共谋盗窃。在盗窃作案中,邢某为抗拒抓捕持刀将失主刺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翟某逃跑后又返回帮助邢某,见李某已被刺倒,即和邢某一起逃跑,这已构成了抢劫共犯。鉴于二人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判处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翟某有期徒刑3年。
汤长春律师评析:
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本案中,人民法院正是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认定邢某和翟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且后果严重,邢某和翟某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处邢某、翟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