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长春
案例简介
仇某,男,16岁。因涉嫌侮辱妇女,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仇某被逮捕后,向县公安局提出聘请本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某的要求,公安局予以批准。但不允许邱某与犯罪嫌疑人仇某见面,认为如果他们会见,将不利于侦查工作的进行。
汤长春律师提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本案仇某已被公安机关逮捕,所以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以律师介入案件不利于案件的侦查而阻止律师会见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自行纠正,公安机关拒绝律师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督察、法制部门进行投诉,来正常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