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
享受对象: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困难的资金。
享受标准:补助资金支持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发展;支持民族医疗、卫生建设;用于民族语言、民族古籍专项研究整理;用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方面;用于民族政策宣传及民族重要活动;用于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用于扶持少数民族特困户生产生活补助;解决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用于处理解决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和敏感性问题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开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民族事务方面的重点支出。
申报程序: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已分配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将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加快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补助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的,市县财政要按规定及时交回省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但尚未支出的,同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收回统筹使用。
政策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党群〔2018〕834号)。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