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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城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遛放宠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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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城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遛放宠物的通告


 

为进一步营造干净、整洁、安全的居住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遛放宠物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携犬进入广场、步行街、公园、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遛放。

二、在其它场所遛放宠物的,应携带清扫工具,立即清除粪便。

三、遛放宠物应当束带牵引。

四、溜放宠物时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宠物恐吓他人。

五、违反本通告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对阻碍、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城市公安局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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