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此外,答复就“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等问题也做了明确回复。答复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点评:根据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非集体组织成员不能受让及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可以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也只能退给集体组织,而不能随便卖给城里人。但是关于城镇户口子女是否拥有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一直也没有最终明确。本次答复后,正式明确城镇户口子女可以正式继承宅基地,而且是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使用权一起继承,隐约可见宅基地流转改革的趋势。(据中国吉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