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思想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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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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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11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水平

 

●李玉静

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视察时充分肯定了我省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绩,并强调“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施好重大生态工程”。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对美丽中国建设深入人心、稳步推进有重要意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依靠法律武器的保障。生态文明法治蕴含创新理念,是国家借助法制手段调节人们之间的生态利益、生态关系,以及人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法治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不断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制度体系建设、立法进程,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力度,全力提高全民环保意识,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我们必须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水平,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善用法治思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立法上,生态文明已写入宪法,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为全社会依法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运用法治手段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切实发挥制度和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硬约束作用,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资源环境立法,根据流域、区域、行业特点,增强立法针对性、可操作性,研究环境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障碍,及时出台配套规章和实施细则。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中,除了相关法律的保障外,我国还相继出台了一些重要文件,从国土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再到环境治理体系、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搭建起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走上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强化执法效果。环境执法效果如何,直接关系环境保护的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态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在执法问题上,应以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目标,理顺执法机制、集中执法力量,确保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应实施最严格的考核问责、终身追责,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进一步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切实发挥环保督查长效机制的监管作用,进一步完善环保督查制度统筹,从单一的污染督查转到全域范围的污染防范,形成协同效应。

办好环境司法案件。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解决环境纠纷和矛盾的有效平台。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司法机关应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污染犯罪,严惩环境监管职务犯罪。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发展,构建以检察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和群众共同参与的制度实施体系,明确职责,提升制度实施效果和效率。同时,要强化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依法惩罚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对环境污染监管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也要依法严格惩处。通过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从严制裁、以案释法,发挥环境司法的引导作用,努力实现环境污染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营造全民守法的浓厚氛围。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同每个人息息相关,法律规范的“外律”与公民自我约束的“自律”缺一不可,严格高效的执法行为,可以促使公民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在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公众的环境权益应得到尊重,同时,公众对于公共环境质量的维护和改善也负有共同的责任和不可推卸的义务。要利用生态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守法的浓厚氛围,丰富宣传方式,拓宽宣传路径,切实将宣传活动带进社区、单位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场所中,善用多元化、多渠道、多平台、多媒体的宣传形式,引领大众严于律己,见贤思齐,严守法律红线,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实现低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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