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我市广大无偿献血者的积极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切实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无偿献血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34号)要求,现将吉林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吉林省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标准》予以公告,望周知。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费用减免,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无偿献血者捐献全血和单采(机采)血小板量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全血费用的减免。
(二)捐献全血量累计不足1000毫升的,5年内使用3倍全血减免额度,超过5年使用等量全血减免额度。
(三)捐献单采(机采)血小板者免费使用等量单采(机采)血小板;献血量累计不足5个治疗量的,5年内使用3倍全血减免额度,超过5年使用等量全血减免额度。
二、无偿献血者亲属享受累计等量用血费用减免。无偿献血者亲属减免额度用完为止,不同亲属间不重复享受。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无偿献血的,可一次性使用多人献血量减免,但同一张用血票据不得重复减免。亲属用血费用减免不影响无偿献血者本人全血用血费用减免额度。
三、不同血液制剂折算及减免,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1治疗量单釆(机采)血小板折合200毫升全血计算。
(二)无偿献血者单次献血不足100毫升时,不计入用血费用减免额度。
(三)使用全血及所有经全血制备的血液制剂均按200毫升全血价格减免,低于200毫升全血价格的按实际发生额减免。
(四)使用所有单采(机采)血小板制剂均按捐献单采(机采)血小板价格减免。
四、用血时间后发生的献血量不计入本次用血减免额度。
五、本减免标准实施前的献血及报销记录,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用于减免的献血量不再重复减免,但仍参与无偿献血者终身无限量使用全血费用的累加计算。
(二)以往可用于减免的献血量按照原政策执行,通过减免系统折算为“可减免金额”计入无偿献血者本人额度。
(三)已享有终身无限量使用全血费用的无偿献血者,可继续享有。
白城市红十字中心血站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