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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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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明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梳理了退役军人创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期为广大退役军人和相关企业提供帮助。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具体解释: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须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2.从事个体经营的业务范围没有限制,但个体经营的雇员人数有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规定,本条所称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新开办的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36个月)。如果已享受满3年,注销原工商登记后,再新办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具体解释:

1.享受优惠政策主体的是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不一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新开办的企业就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优惠条件是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的新开办企业。其实是两个条件,即新开办的企业和安置转业干部占总人数的60%以上。

3.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36个月)内。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具体解释: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若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须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退出现役证件。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吉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222号)规定: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具体解释:

1.须为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才能享受此项限额优惠政策。

2.从事个体经营的业务范围没有限制;也没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3.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36个月)。如果已享受限额优惠满3年,注销原工商登记后,再新办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得再享受限额优惠政策。

4.每户按年计算限额优惠,当年未扣减完的,不能结转到次年扣减。如果优惠开始或结束年度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应享受月份折算优惠限额。

5.吉林省政府上浮了20%,年优惠限额标准为14400元。

6.实际扣减三税两费的,按照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与扣减限额(14400元)二者孰低原则为限扣减。即当年扣减限额高于实际缴纳的三税两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税款扣除,剩余部分不能结转下年扣除。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具体解释:

1.享受优惠的企业,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只要缴纳这两个税种之一的,均可享受。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但仅限于增值税及税费附加。

2.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3.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为自每个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当月起的3年(36个月)内。

4.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涉及的税费也是“三税两费”,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增值税及税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5.企业每招用一名退役士兵,每人每年依次扣减6000元;吉林省上浮50%扣除,即9000元。其实就是按人头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四)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36个月)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36个月)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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