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是加强军队建设、提升部队战斗力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军队离退休干部合法权益的需要。
一、什么是军休服务管理工作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简称军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简称军休工作),就工作而言,是指国家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离休、退休后,移交政府安置,政府对其晚年生活做出妥善安排的组织管理活动;就制度而言,是指以军休干部为对象,以国家和社会提供养老、福利、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接收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包括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武警部队的离退休干部、落实政策改办退休的原军队干部、基建工程兵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7类人员。
三、接收安置条件
一是离休干部。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且充分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凡建国前入伍的,因年老丧失工作能力,达到离休年龄的均可离职休养,师职以下干部离休年龄为55周岁。
二是退休干部。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现任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担任师级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三是退休士官(志愿兵)。退役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作为退休安置: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院鉴定确认的。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
四、相关待遇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生活待遇与服现役有所区别的是:职务工资、军衔工资按计发比例计发(最低85%,立功或在特别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最高100%)。移交地方后,还增加了水电补贴、住院补贴、电话补贴、交通费四项补贴,总计约200元左右。
(二)军休干部医疗待遇执行属地政策。即享受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
(三)现行政策规定,接收当年工资及相关费用由原部队负责,从第二年1月1日起,由安置地接收服务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