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药品与急救设备。配备听诊器等医疗器材、常用、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保障有常见病、慢性病的隔离对象正常用药,满足需要康复和看护的隔离对象相应需求。药品应当定期检查和更换,保证药品在使用有效期内。
3. 消毒物资。准备消毒剂(84消毒剂、含氯消毒泡腾片、75%医用酒精、消毒湿巾、手消毒剂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消毒剂)、喷雾器、喷壶、医疗废物垃圾袋和垃圾桶等。
4. 安防设备。隔离场所内外公共区域均安装摄像头,保证24小时实时监控,并可进行隔离期间的回放;楼道内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5. 办公用品。应配备办公电脑、打印机,对讲机等办公用品设备。
(五)建立管理制度
集中隔离点需建立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核酸阳性检出者转出方案、隔离对象就医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工作制度;建立人员基本信息、健康监测记录、核酸检测记录和消毒记录等相关台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六)集中隔离点启用条件
集中隔离点应具备以下条件,经院内感染防控等专家或有关部门评估满足启用条件后方可启用。
1. 集中隔离点需按照设置要求改造,验收合格。
2. 防疫和应急物资到位。
3. 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进驻集中隔离点。
4. 建立工作制度和相关台账。
5. 配有转运车辆。
(七)隔离对象管理流程
1. 隔离对象信息推送。辖区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对隔离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健康状况(是否有基础疾病、精神疾病,服药情况,是否有需要陪护的儿童、老年人、无自理能力的病患,是否为孕产妇等)等信息进行登记,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及时向集中隔离点推送隔离对象名单与基本信息。
2. 登记造册。隔离对象进驻集中隔离点后,医务人员在24小时内尽快核实隔离对象基本信息和健康相关情况,做到有序接收,不漏一人、不错一人。建立《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健康监测登记表》,初步确定隔离对象解除观察时间。
3. 健康观察。
(1)健康监测。每天早、晚对隔离人员各进行一次健康状况监测,并做好记录。鼓励使用新技术手段对其开展体温监测,了解是否有基础疾患,保障隔离期间的正常用药。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隔离对象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报告,并按规定立即转至定点医疗机构。
(2)心理监测。密切关注隔离对象的心理情绪变化,如发现隔离人员可能有精神卫生问题时,及时汇报,并向对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
4. 核酸检测。
(1)检测时间与频次。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和高风险区外溢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2)采样要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应采取“单采单检”;解除隔离时应同时采集人员、物品、环境(包括口咽拭子、手机表面、枕头表面、卫生间门把手等)标本。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人员均需经过相关培训并合格后上岗,确保标本采集和检测质量。
(3)核酸检测阳性。若集中隔离点检出阳性人员,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组织专业人员认真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交叉感染的风险。如存在交叉感染风险,风险人员从脱离存在交叉感染风险的环境之日算起,需重新完成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若环境或物品检出阳性,应通过对隔离人员再次核酸检测、环境既往核酸检测结果等综合研判人员是否存在感染。
5. 信息报送。动态掌握隔离对象医学观察期间的健康监测、核酸检测、转运等信息,记录集中隔离点房间和物资使用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
6. 心理健康服务。隔离场所心理辅导人员要及时向隔离人员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隔离人员的负面情绪,预防与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
7. 解除隔离流程。
(1)解除隔离前的准备工作。解除隔离前,建立隔离点与被隔离人员目的地的对接机制,保证被隔离人员和信息的完整对接。
(2)资料准备。观察期满当日,经健康观察组确认符合解除隔离条件后,集中隔离点为隔离对象出具最新核酸检测结果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告知书》,叮嘱其返家后配合社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出现异常症状及时报告。
(八)卫生防疫要求
1. 所有隔离对象在观察期间不允许与其他隔离对象接触。
相邻、对门的隔离人员应错峰取餐,取餐时佩戴好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避免交谈和短暂停留,防止交叉感染。除工作人员外,严格限制人员进出。如确需前往集中隔离点内公共区域活动的,应当佩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彼此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减少驻留时间,尽量不触碰公共区域物品及设施。
2. 应定时开窗通风,并根据气候条件适当调节开窗时间;使用空调系统通风时,应选择分体空调,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