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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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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9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释义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及考核的规定。本法将原《执业医师法》中的“传统医学”统一修改为“中医”,用语与《中医药法》相统一,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统一更改为“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并增加了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的方式。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师资格证书的规定。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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