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医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本法将原《执业医师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的时间,修改为20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表述更为科学,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还增加了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以及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等新内容。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