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释义】本条是对区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定。新法突破了既有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医师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意愿,申请增加执业范围。为在医师执业活动中进一步促进中西医结合,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新法对中医医师应用西医技术方法,西医医师应用中医技术方法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这无疑也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