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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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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释义

 

第十五条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井提供便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师多机构执业的规定。本条为新增条款,医师多点执业入法是新法的亮点之一医师多点执业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原卫生部于2009年9月印发《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医生多点执业,并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2014年11月,原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又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热业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2017年2月,原国家卫计委公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了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医师变更注册信息实行网上办理。为推动医疗资源流动,缓解基层医疗的人才和技术困境,促进优质人才资源融合,新法吸取了之前出台的一系列多点执业的政策规定,将医师多点执业入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医师只需要确定一个主执业机构,其他执业机构的数量没有限制,并规定了医生在多机构执业所享有的执业权利,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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