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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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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释义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子注册情形的规定。与原《执业医师法》相比,调整了相关情形的行文用语,使之表述更为准确,增加了“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因医师定期考不合格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等情形。将原《执业医师法)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的时间,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修改为“20 个工作日内”,表述更为科学,提高了办事效率。由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已经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涵盖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为避免挂一漏万,新法删除了对申请人异议的告知复议或者起诉的规定。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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