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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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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释义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医法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医师执业义务的规定。本条与原《执业医师法》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首先,新法第(一)项特原(业医师法》中的“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改为“尽职尽责救治患者”,体现了医疗价值观念的变化,同时结合新冠疫情防控的实践经验,与时俱进的增加了医师“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的法定义务。其次,为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诊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增加第(二)项,将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作为医师的法定义务。第三,关于对患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其中第六章对于隐私权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分别进行表述,同时又在侵权责任编的第六章中再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于患者私权及个人信息应当保密的责任,与人格权编相呼应,起到了强调作用,同时与《医师法》表决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为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持一致,本条第(三)项增加了医师对患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定义务。第四,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中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的任务要求,本条第(五)项也适时作出了修改,将“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作为医师的法定义务之一,这同时也为目前活跃在各大网络平台的“网红医师”进行医学科普提供了法律支持。最后,增加第(六)项作为兜底条款,完善了对医师执业义务的科学合理的规范。

(未完待续)

(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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