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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总体改善,恢复基础仍需巩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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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释义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紧急救治权的规定。公共场所自愿急救豁免制是本次修法最大的亮点之一,这是《民法典》紧急救治权立法精神的延续。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只要秉承“病人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无论是在医院内还是医院外,均可以豁免因抢救不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规、科学的诊疗方法。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释义】本条是对医师科学、规范用药的规定。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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