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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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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释义

 

第三十条 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释义】本条是对互联网医疗的规定。本条为新增条款。为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缓解看病就医难题,提升人民健康水平。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为贯彻落实上述《意见》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8年7月,组织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对互联网医疗做出了规范,本条吸取了政策规章的规定,以法律形式对医师及医疗机构进行互联网医疗做出了规范。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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