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释义】本条是对禁止过度医疗的规定。过度医疗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条沿袭了《民法典》的关于过度检查的相关规定。对于患者来讲,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导致医疗费用剧增,不仅给患者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而且还会对患者身体健康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害。
第三十二条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释义】本条是对突发事件防控的规定。从法律上保障紧急状态下国家对人财物的调遣渠道通畅。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