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释义】本条为新增条款,对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作出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医师的管理。
【释义】本条为新增条款,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新法增加了对加强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及管理的规定。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