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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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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释义

 

第三十七条 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释义】本条为新增条款,对医师的培养体系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法律层面加强对紧缺专业人才的培养,完善中西医相互学习制度。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

【释义】本条为新增条款,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首次写入法律。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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