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国家采取措施,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乡村医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向基层倾斜的系列措施,国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 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二) 在医学研究、教育中开拓创新,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三) 遇有突发事件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四)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努力工作;(五)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规定了对医师的表彰、奖励条件。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