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规定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渎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完待续)
(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