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医师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新法施行前后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衔接问题。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