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条文解读】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宗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公民健康权】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第五条【公民获得服务权】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政府及社会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