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条文解读】
二、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自15条至33条,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概念、服务方式及服务内容、公民接受服务知情权、人格权保护作了规定,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概念】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