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条文解读】
三、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章自34条至50条,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各组成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的审批(备案)要求,将禁止出租承包科室写入了法律,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机构不得进行分配、政府举办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营利性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守诊疗规范开展服务。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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