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条文解读】
第四十条【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禁止义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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