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条文解读】
第四十六条【医疗秩序保护】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四、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第四章自51条至57条,对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精神和执业要求、执业待遇作出规定,依法明确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保护制度。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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