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采供血者的处罚有哪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未完待续)(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
白城新闻网 http://www.bcxww.com 白城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中兴西大路43号 邮编:13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