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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6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实施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

(三)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指导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省级河湖长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领导其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督促和协调解决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二)督促实施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规划;

(三)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四)定期巡查其责任河湖;

(五)监督指导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和下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市州、县级河湖长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领导其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对涉河湖违法违规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督促和协调解决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二)组织实施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规划;

(三)明确本行政区域、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责任,组织建立部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定期会商、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涉及跨县(市、区)、跨乡(镇、街道)的上下游、左右岸等问题;

(四)定期巡查其责任河湖;

(五)督促和协调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下级河湖长及时解决和处理其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乡级河湖长主要职责如下:

(一)督促和协调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责任的落实,组织对涉河湖违法违规问题开展排查;

(二)对其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或者制止;需要上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解决和处理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对相关部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村级河湖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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