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孕期应当接受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
唐氏综合征患儿存在严重、不可逆的智力障碍,生活不能自理。孕妇应当在孕12-22周到医疗机构选择进行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35岁以上的孕妇应当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诊断。
十八、新生儿出生后应当及时接受相关疾病筛查。
新生儿出生后应当及时接受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听力障碍等疾病筛查,促进先天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减少儿童残疾。各地筛查病种有所不同,可向当地医疗机构咨询。
(未完待续)
(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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