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这是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的战略高度,把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找准了推动环境问题解决的切入点,指明了破解环境难题的发力方向。一些环境重点、难点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除了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之外,体制机制层面的羁绊越来越明显地凸显出来,要从根本上破解这些难题,必须从制度上改革创新。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地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扩大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范围;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过去自然资源核算基本没有,为官一任只要把GDP搞上去,把城市建设搞漂亮了,官员就会获得提拔,不需要为留下的环境污染负责,使得很多地方的发展出现短视现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就是要发挥制度的引导效应,使各级官员坚守生态底线,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区域的良性发展。将官员的责任与环境保护牢牢捆绑在一起,不管当初决策人职务是否变动,都要承担与考核评价结果相应的责任。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已将这一职能赋予国土部门;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
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有偿”与“补偿”则揭示了生态建设与保护将逐渐告别“效益无价”时代,迎来真正“红利”。
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环境指标的权重;强化节能环保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加快资源税改革步伐,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这些重大的理论和制度创新,主要传递了一个理念,不能把所有的自然资源全部用来搞开发建设,生态脆弱的地方就要保护起来,这也是对当前发展与保护矛盾关系的重新认识与管理,未来政策体系下的生态保护标准将更趋清晰和严格,对生态保护和建设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