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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养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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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 2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古代养老制
●王宗

    在夏朝,不孝顺老人要判重罪,直至处以死刑。不赡养老人、殴打辱骂老人、不给老人吃饱穿暖、老人生病不给医、不细心照料老人等都在不孝之列,要受到处罚。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在脸上刺字(墨)、割鼻子(劓)、斩脚(刖)、死刑(大辟)等不同的惩罚。

    到了周朝,虽无具体的处罚制度,但有一套比较严格、具有礼仪含义的要求。如,5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细粮;60岁以上老人的饭菜中要配肉;70岁以上的老人,在他们的饭食中要增加副食;8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些珍馐美味;到了90岁,小辈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饮食。

    汉朝推行“以孝治天下”,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推行了一套相关的特殊优惠政策。孤寡老人到市场上做买卖,免缴纳租税。酒是国家专卖品,为了照顾孤寡老人,特别允许孤寡老人开设酒店卖酒。为确保养老制度的落实,汉律还规定:对不赡养老人者,要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尸体展示街头。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尽孝者也要判重罪。子女杀戮父母、祖父母者,即使未遂,均判弃市(暴尸街头),殴伤长辈者同样也处弃市。

    唐朝规定:父母在,不远游,不能存私房钱。在“补给侍丁”制度中规定:80岁以上的老人,政府给安排一个照料的人,90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两个照料的人,100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5个照料的人。政府安排的这些人全部免除服徭役。礼制上还规定子女对老人要给予精神上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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