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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的决议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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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2 月 3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白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的决议
(2014年12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白城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白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编制情况的报告》,对《白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以下简称《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了认真审议。

    会议认为,《城市总体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规划提出的我市城市性质、规模和布局结构符合白城市实际,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会议决定批准这个规划。

    会议指出,《城市总体规划》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征求专家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的,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后,市政府要及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并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执行中确需局部调整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会议要求,《城市总体规划》是引领和指导白城市未来发展和建设的总纲,市政府要尽快制定和完善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专业规划。要严格执行规划,扎实推进规划落实。要加强城乡统筹,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推动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白城市建设成为吉林省西部对外开发的门户、西部特色产业基地和地区性中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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