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张小小迁入新建小区,并向光明房地产公司交纳全年的物业管理费2600元。下班后,张小小将新购买的摩托车放入楼下的车棚里。第二天早晨张小小上班时,发现车棚大门被人撬开,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当地派出所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并立案,但是直到6月底仍未有结果。张小小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损失4000元。
张小小认为,其与光明房地产公司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其已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并遵守物业管理的规定,将摩托车放置在车棚内,自己无过错。房地产公司在售房广告中明确承诺:小区实施封闭管理,有值班室和专职保卫人员24小时提供门卫值班服务,区域内无闲杂人员。房地产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小区内必须确保安全,对住户的财物负有看管义务。由于被告物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由此造成车棚大门被撬,原告摩托车丢失,被告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受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委托,按合同对物业进行有偿修缮、维护和其他相关的服务,收取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应该是多方面的,应当包括对业主放置在管理区域内合理地点财产的看护,因为委托物业管理合同包含有保管合同的内容。本案,房地产公司售房广告中已经明确了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包括维护财产安全的看护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广告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本案中房地产公司的售房广告内容却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是房地产公司对购买者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约束力。)张小小与房地产公司之间事实存在着委托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张小小在向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部支付管理费后,已经尽了合同义务,有理由要求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房地产公司在提供服务时,由于防范措施不力,造成张小小摩托车被盗,显然违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房地产公司应当赔偿。房地产公司以应由盗窃人赔偿张小小损失为借口来推卸自身责任是毫无道理的。(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杨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