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等诸多方面进行完善。新法对行政机关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否则就要承担败诉风险。
一、法院受案范围拓宽
一是将原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新《行政诉讼法》拓宽了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都属于法院受案的范围。
二是列举了增加的受案范围。新法第十二条列举了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除原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外,增加的受案范围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或者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这就意味着除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四种情形以外,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所有行政行为都是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是把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列为法院的审查范围。新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公平适当。
二、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
新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新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
三、复议机关全面当被告
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这就意味着,凡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无论复议机关改变行政行为还是维持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只要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就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确保复议决定合法适当。
四、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职责加大
新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同时第六十六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这就要求原则上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员出庭,但必须是行政机关内部相应的工作人员,不能只委托律师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被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五、诉县级以上政府行政行为属于中级法院管辖
新法第十五条明确了中级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县级以上政府来说,凡是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六、申请及审理期限延长
新法延长了管理相对人直接起诉和法院审理期限。管理相对人直接起诉的期限由原来的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一审行政案件期限由原来的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二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由原来的两个月延长为三个月,特殊情况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当事人申请起诉及法院一审二审期限的延长,意味着行政机关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应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行政行为要适当。否则,一个行政行为被起诉了,行政机关要至少用一年的时间来打官司,间接影响了其他工作的开展。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这六项制度,将对行政机关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要“经得起告”、“配合告”、“减少告”最好达到“不被告”。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强化法治观念,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推动源头化解和系统内解决问题,通过信访、复议等渠道,对当事人的诉求合法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