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3·15”。当2015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时,我们把镜头再次对准白城市各级消协组织。我们欣喜地看到,在过去的一年里,在白城这块广袤的土地上,各级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以他们的责任和良知、辛劳和汗水,不仅为广大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还让他们感受到了消费维权的尊严与力量。下面就让我们走进一个个消费维权的故事,怀着敬意和感动……
一个霉面包赔偿500元
2014年4月9日,洮南市消费者协会接待了一名满脸怒气的年轻消费者,该消费者投诉说,她于4月8日晚上在市区某超市糕点区花6元钱购买了一个袋装面包,回家后发现面包里面竟然发霉长毛了。让她最不能容忍的是,当她仔细查看后发现,这个面包外包装上面以覆盖的方式先后贴了三个生产日期,每个生产日期都相隔两天,很明显这是故意欺骗消费者。可当她拿着面包和购物小票找超市索赔时,超市销售人员只同意给她退回购买面包花费的6元钱。该消费者认为,商家对于这种故意欺骗的行为,应该付出更大的代价,于是,她找到洮南市消协进行投诉。
受理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马上来到某超市糕点区进行检查,未发现类似的情况。于是,他们责令服务员电话联系糕点区负责人,让她尽快赶到消协办公室,就此投诉案件接受调查、调解。
半小时后,糕点区的负责人来到了消协,在了解相关情况并查验了购物小票之后,该负责人称这款面包的外包装她以前没有见过,需要跟销售人员核实一下再给予答复。消协工作人员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和双方当事人一起又来到了超市,调取了前一天下午的监控录像,证实这位消费者购买的确实是这款面包,同时在糕点区找到了相同的包装袋。在证据面前,
该负责人终于无法再抵赖,承认面包是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愿意按照《食品安全法》给消费者赔偿。消协工作人员听了负责人的答复之后给她讲解了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重点强调了,将超过保质期面包重复加贴了三个生产日期的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而是构成了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不能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而是应该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这位消费者人民币500元。尽管这位糕点区负责人面对一个6元钱发霉的面包需要赔偿500元钱的赔偿结果非常震惊,但她表示,既然法律有规定,她会按照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并承诺以后会严格约束销售人员的行为,决不允许再有类似的违法行为发生。
至此,该面包生产日期欺诈投诉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在新《消法》的法律武器支持下,仅用两个小时,便得到了圆满解决。
网购洗衣机获赔案
2014年3月27日,大安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了范先生的投诉。范先生说,2014年2月11日,他在某知名网店以26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名牌洗衣机。收货后他发现,洗衣机机体有划痕。经与卖家协商,卖家同意他将洗衣机返回换货。于是,他与大安市某快递公司取得了联系。3月8日,该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上门验货,并收取了320元运费后将货运走。但由于运输等原因,货到后,店家发现洗衣机局部破损严重,拒绝签收,洗衣机又返回了大安市某快递公司。范先生认为,洗衣机是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快递公司应承担洗衣机破损的责任,对他进行赔偿。但与快递公司协商未果。于是,范先生将快递公司投诉到大安市消费者协会。
大安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多次与该快递公司上海总部联系沟通,最后达成协议,该快递公司赔付范先生1200元,洗衣机由范先生取回。对于这样的结果,范先生勉强答应了。看见范先生一脸的无奈,消协工作人员认真核查了范先生的购买信息及产品信息,并根据该洗衣机的产品型号和序列号,联系大安市该洗衣机专卖店和白城市售后部,结果证实,范先生购买的这台洗衣机是一台翻新机,曾于2013年11月16日返修过。有了这个重大发现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刻与网站客服取得了联系,要求店家退机赔偿。最后,经过多次协商,该网店同意返还给范先生2380元货款。
购买不合格热水器投诉案
2014年3月14日,镇赉县的周先生在某建材公司购买了一台名牌电热水器,于2014年3月20日安装之后因质量原因无法使用。周先生与商家协商后,商家同意给予更换一台新的该品牌热水器,但是不同意给周先生重新计算该热水器的三包期限。周先生不服,便把他们投诉到镇赉县消费者协会。
镇赉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就周先生投诉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和调解。经调查,周先生所购买的这台热水器确实是因为质量原因不能使用,属于不合格产品,商家同意更换一台同款同型号的热水器,但是商家不重新计算该台热水器的三包期限。针对争议焦点问题,消协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面对着相关的规定,加之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该商家最终同意,自更换新的热水器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期限。
一双劣质鞋的投诉案
2014年6月13日,大安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了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王先生说,他于2014年6月,在大安市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皮鞋,在三包期限内,皮鞋表面出现裂痕。他找到该商场,该商场将他的鞋进行了返厂维修。可维修后,该鞋又出现了鞋面断裂的现象。王先生再次找到商场,工作人员答复可以再次返厂维修。王先生不同意,要求退换货,双方未达成一致。于是,王先生来到消协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大安市消费者协会于当天依法受理了该投诉,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与该商场取得了联系,并根据《吉林省鞋类产品质量实行“三包”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断底、断帮、鞋面裂口、严重开胶、开线、严重泛硝等质量问题,如消费者同意修理,经销者应免费为消费者修理,若消费者不同意修理,经销者应予换、退货。退货应按原销售价退款。
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商场最终同意按原销售价给王先生退货。
三农民投诉农机商店案
2014年4月21日,洮南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了安定镇和黑水镇三户农民的投诉。这三位农民说,他们由于着急春耕,所以在没有确定车补车型的情况下便于3月初在某农机商店购买了三台拖拉机,因为头一年同款车型有车补,所以农民和商家都以为2014年这款车型也能有车补,便签订了购车协议,车补款暂由农民提供一半的抵押金,另一半给商家打了欠条,商议等车补下来之后再由商家把欠条退给农民,并退还抵押金。4月中旬,当三位农民去办车补时才发现,2014年他们所购买的车型没有补贴。于是,三位农民来到该农机商店,要求退还抵押金,撕毁欠条。但商家说,只能退货,并按规定扣除折旧费。双方争执不下,三位农民到消协投诉,希望得到帮助。
接到投诉后,洮南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找来了商家进行调查,确定农民们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消协工作人员依据自愿调解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员工作守则和程序,以投诉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为准绳,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经过了几个小时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商家退回三户农民的抵押金共计1600元,并且无条件抽回三张欠条(欠条总额为14400元)。
这是自洮南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最大的一起成功调解的投诉案件,为今后的民调解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