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我市一家医疗机构,准备在某银行借款1300万元,用这笔资金在某县成立一家医院。银行方面提出:借款方的借款行为需要有担保。这家医疗机构提供用医疗收费做质押,要求办理公证。
银行方面认为,质押行为可行,但医疗收费权质押,不好管控,执行起来诸多不便,医疗收费权是医院的应收账款,没有收入的固定数目,清偿债务无法确定期限,回款风险大。
公证机构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是担保行为中的一项切实可行的形式,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之一,在权利质权的出质中有应收账款一项。《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如下责任:1、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立医疗专户、核算医疗收入(质权人有利掌握出质人的收入情况)。2、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医疗账户内可随时扣划贷款本息(这样质权人有了回款的主动权)。3、出质开立的医疗专户必须保证一定资金的沉淀(有了回款资金的保证)。4、出质方应确定质权人是唯一的合作银行(以确保双方的诚信度)。以此合同的约定,共同履行合同,来统带双方当事人,确保出质人、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白城市鹤城公证处韩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