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税)2014年1月,通榆县国家税务局对通榆县金杯轻卡服务站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该企业2013年12月应税货物已发出,未计销售收入38925.71元,应调增增值税销项税6617.3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查补增值税4129.53元。
针对企业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企业少缴增值税税款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64.77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123.89元。目前,上述款项合计6318.19元,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