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时代课题,特别是三中全会决定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四中全会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什么关系,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当中的法治发挥什么样的角色和作用等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深入思考。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既要借鉴国际上关于国家治理的一些理论,更要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在我们当下讲国家治理,肯定是包括统治、管理、管制、治理和共治这样一些概念,国家治理在当今社会当中,不是一个简单的共治和共同参与的治理。
行政权力的运用,往往可能是一种管理。在现行的宪法当中,有二十几个地方用了“管理”这个词,没有“治理”的概念。在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有十多部法律的名称直接就出现了管理,比如说《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管理”这个词在法律名称当中是多次出现的,但是“治理”这个词在法律当中是没有的。这反映了在我们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实当中,其实是统治、管理、管制、治理等方式共用的,而不是说今天讲治理,就把管理否定了,把统治给抹杀了。而是说今天更加强调、更加重视治理的理念、方式、机制、原则,但是过去一些管理的方式,一些统治的手段可能有些轻重缓急的变化,内容方式会有一些调整,但还是始终存在的。
宪法当中讲了四个现代化:工业、农业、国防和科技的现代化。有学者将国家治理现代化概括为以习总书记为代表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第五个现代化。从目前的研究和国际经验来看,国家治理现代化大致可以说,第一是法治化,第二是民主化,第三是科学化,第四是信息化。当然在这个问题上还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分类,不同的要素。但是不管怎么说,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只不过有些是放在首要内容,有的放在第二、第三的排序上。
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这是不容置疑的。习总书记在讲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的时候说,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主要是指一整套的法律、制度、规范等的现代化,归根到底就是讲这些法律制度、规范的执行力的问题。如果我们这样来理解的话,可以看到,在国家的制度体系当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体系。今天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意味着主要是要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一个国法和党规的制度体系的完整结合。怎么样把这个制度法律和规范付诸社会实施?四中全会强调了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同样如此。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从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在三中、四中全会,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宪法、法律、法规,包括党内法规规章,在我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方面得到充分的遵守、尊重、实施。如果在我们法治的保障体系,监督体系的共同作用下,能够使我们的法律制度体系、法规制度体系、党内规章制度体系等一整套现代化的制度体系得以贯彻落实,那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够实现。
当然国家和社会治理不能仅靠法律,也不能仅靠法治,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法治和法律都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治和法律是万万不能的。在治理国家和社会方面,我们不仅要有法治,还要有道德的治理,还要有乡规民约的治理、有大家共同约定的契约的治理,还要有思想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和灵魂的自我修炼的治理,这样才能够把现代的治理理念、治理目标更好地通过法治和其他综合的方式得到贯彻落实。